(一)关注部分国家的特殊海关政策
出口企业在与买方交易之前,应对买方所在国别特殊的海关政策予以关注,以免在买方拒收货物时陷入困境。
以本案为例,土耳其海关规定清关期限为货物到港后45天内,如进口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货且没有申请延期,货物即被海关没收,被没收的货物将进入拍卖程序,且买方有优先拍得权利;同时,如无进口商同意,货物不能被转卖或退运。
除土耳其外,印度、巴西也有类似的海关规定,出口企业应予以关注。
(二)采取多种途径及时处理货物
买方拒收货物,出口企业应继续与买方保持良好沟通,同时积极寻求其他途径处理货物,必要时可要求买方支付部分货款后先行放单给买方。切记不要立刻与买方“反目”,威胁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以免买方直接“消失”,不配合出具“货物拒收声明”,导致货物不能被退运或转卖。
如出口企业不能在到港后45天内处理完货物,应及时指示买方申请延期提货,以争取更多时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情况下退运或转卖均需买方出具“货物拒收声明”,但买方已破产或正在清算的情况除外。
(三)及时报损并寻求专业处理意见
在与买方交易时,特别是首次交易,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选择支付方式。尽管出口企业已十分谨慎,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仍然会碰到一些不良买家会利用特殊海关政策,故意拒收货物并在海关没收货物后低价拍得的情况。
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建议出口企业要充分利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使自身业务获得风险保障;投保后,如在业务进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买方拒收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及时向投保单位通报风险情况,以便其尽早介入,为出口企业提供专业的货物处理意见和建议,帮助出口企业有效止损减损。